您好!欢迎访问名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咨询热线13888689352
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名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邮 箱:354236170@qq.com
手 机:13888689352
传 真:0871-68302591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旁昆明云石商贸城5号楼14层

岩土工程勘察常见26大疑难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5-07-10人气:
问题1勘察纲要是否需要送审?
答:应按照规定编制勘察纲要,送审勘察成果报告时应按照数字化审图信息平台、审图机构的要求执行。
勘察成果资料送审时,建议勘察纲要随勘察报告一并报送备查。
问题2《勘察技术委托书(勘察任务书)》是否作为必需的附件之一?
答:《勘察技术委托书(勘察任务书)》应作为勘察纲要和勘察报告的重要附件,因为勘察前,应搜集建筑物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业主或设计单位的勘察技术要求等资料,才能有针对性实施勘察工作并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勘察技术委托书》需要包括建筑物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建(构)筑物信息及勘察技术要求。
问题3详细勘察时,设计单位未提供基础设计数据(如荷载、埋深、尺寸等),怎么处理?
答: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沟通,了解项目设计初步信息和资料,建设单位应随合同提供具有相关信息的《勘察技术任务书(勘察任务书)》;如果建设单位未提供《勘察技术任务书(勘察任务书)》,勘察人员可以根据已有的项目信息和经验进行工程判断,使勘察工作有的放矢。
问题4业主为了控制成本自行布置勘察钻孔,不满足规范要求,又不允许增加钻孔,这种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如果业主为了控制成本自行布置勘察钻孔,技术人员发现不满足规范要求,业主又不允许调整或者增加钻孔,勘察单位应要求业主单位盖章确认由其提供的勘察钻孔布置图,并作为勘察依据、归档保存。
问题5高层建筑的划分依据?是否按24m作为划分界限?
答:按照以下依据进行划分:
1、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4、高度超过250m(含250m)的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300m(含300m)的高耸结构以及含有周边环境特别复杂或对基坑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为特级。
问题6平面轮廓规则建筑(如厂房、办公楼、地下室边线等),详勘阶段勘探点,可否按方格网布置?
答:
对建筑群(如多栋厂房、办公楼、高层建筑等)或较大场地,当拟建场地地形起伏不大、地质条件变化不大(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不大)、平面轮廓比较规则时,在详勘阶段勘探点可结合方格网布置,最外排勘探点尽量沿建筑物轮廓线布置,并应能控制建(构)筑物地基范围。此外,重大设备基础部位应单独布置勘探点。
当拟建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质条件变化较大(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6伏较大)时,如丘陵地区、半挖半填场地等,不应按方格网布置,应结合建筑物轮廓及荷载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
当遇下列情况时仍应加密勘探点:
(1)在规定勘探深度内遇到基岩,且基岩面起伏较大;
(2)在建筑物范围内有局部分布的软弱土层,且在相邻两孔中其厚度相差较大;
(3)在建筑物范围内有暗沟、暗塘或深厚填土分布。
问题7
1、勘探点挪位:外业实施时,由于场地条件限制,勘探点需移位,导致平面图上体现出来的勘探点未全部在拟建建筑边线、角点或轮廓线上,或个别孔内收导致未完全囊括住轮廓,这样是否可行?
2、勘探点共用:高层建筑轮廓线和地下室边线距离较近,在考虑共用孔时,孔应布在高层轮廓线上还是地下室边线上?如果在高层轮廓线上,则未包括住地下室轮廓,这样是否可行?
答:
(1)勘探点外业实施时,由于场地条件问题,部分或者个别勘探点需移位,导致平面图上体现出来的勘探点未全部在拟建建筑边线、角点或轮廓线上,如果部分或个别孔内收导致未完全囊括住轮廓,但离轮廓、边线或角点也不是很远,此时场地的地质条件基本能够查明,施工图审查时应按不违反强条处理,并提出如下意见:
若场地地层起伏不大且较均匀,可建议施工时加强验槽工作;若场地地层起伏大且不均匀或预估基底以下存在软弱层、古河道等不利埋藏物时,当场地具备勘探实施条件时,补充勘探工作(补充勘察或施工勘察),且施工开挖到基底时加强验槽工作。
(2)勘探点外业实施时,由于场地条件问题,部分或者个别勘探点需内收移位,其向内移动后孔位尽量距离勘察方案中原孔位当然是越近越好,若地层条件变化较大、基岩面起伏较大、或者场地内存在古河道、埋藏的沟浜等不利埋藏物时,勘探点移位较远时,就无法查明上述地质条件及其走势。所以问题中所提钻孔移位最远能达多少米,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且在后期基础施工过程中,应有相应补救措施。
(3)如果高层建筑轮廓线和地下室边线离得不远(比如2.5m),在考虑共用孔时,若地处工程地质条件简单且地层水平向分布稳定的场地,共用勘探孔可布置在地下室边线;若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在高层建筑物轮廓线及基坑边线上均应布置勘探点,若条件具备,基坑边线外延不宜小于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平行基坑边应至少布置一排勘探孔,当条件不具备时,应加强调查并充分搜集基坑周边已有的勘探资料。
(4)如果勘探孔布置在高层建筑轮廓线上,而未包括住地下室轮廓(勘探孔距地下室轮廓较近,比如2.5m),当工程地质条件较简单且地层水平向分布稳定时,勘探成果可作为基坑支护设计的参考依据,基坑设计及施工时应做好“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
若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除高层建筑物轮廓线及重要角点布置勘探点外,基坑边线上同样应布置勘探点,若条件具备,在基坑边线外延不宜小于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平行基坑边应至少布置一排勘探孔,当条件不具备时,应加强调查并充分搜集基坑周边已有的勘探资料。
问题8为查明填土分布现场临时增加的勘探孔不满足控制性孔、一般性孔深度要求是否违反强条?
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为查明填土分布进行填土勘察,除明确要求加密勘探点外,对于勘探孔的深度只要求穿透填土层,因此,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章布置勘探点及深度后,对填土勘察加密的勘探点,不满足控制性孔、一般性孔深度要求不违反强条。
问题9布孔时,某些建筑(如门卫房、垃圾房)面积很小,考虑布置1个勘探点,但其离其他建筑较远,无法满足勘探点间距要求,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的4.1.16条第1款,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对于面积很小的门卫房、垃圾房等,可布置一个勘探孔。
问题10关于基坑勘察孔,什么条件下可以不布置?
答: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简单且地层水平向分布稳定的场地,基坑边线靠近红线,基坑外布置勘探点困难时,基坑开挖边线外可以调查、搜集已有资料为主,适当布置勘探孔。
当场地地质条件复杂、地层水平向变化大、岩质基坑存在顺层滑移面或斜坡场地,对基坑整体稳定性计算、评价有较大影响时,应布置勘探孔。
当场地地形已发生较大变化(高挖低填),基坑外地层不明,并采用锚杆(索)时,应布置勘探孔。
问题11边坡位于红线外,无法布置钻孔,怎么进行评价?
答:
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边坡专项勘察,勘察范围应覆盖边坡影响范围。对无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坡顶外1倍边坡高度范围应布置钻孔。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的勘探范围应根据组成边坡的岩土性质及可能破坏模式确定,一般不小于潜在滑动面后缘。
对于可能按土体内部圆弧形破坏的土质边坡不应小于1.5倍坡高。对可能沿岩土界面滑动的土质边坡,后部应大于可能的后缘边界,前缘应大于可能的剪出口位置。
如边坡上有建(构)筑物,边坡可能对建(构)筑物有潜在安全影响,勘察范围还应包括可能对建(构)筑物有潜在安全影响的区域。剖面长度适当外延,应涵盖边坡评价范围
问题12建筑物总平图调整时,如何利用原有勘探点?
答:对于地层分布较为均匀,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不大时可以利用原勘探点,但地层变化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利用勘探点应慎重。勘探点尽量覆盖拟建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
问题13对于相邻的建筑物,间距多大范围内时,位于角点上的勘探点可以共用?
答:
(1)当拟建场地地形起伏不大、地质条件变化不大(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不大)时,平面轮廓比较规则的建筑(如厂房、办公楼、地下室边线等)角点上的勘探点可以共用;
(2)当遇下列情况时相邻建筑的角点的勘探点不宜共用:
1)当拟建场地相邻两幢建筑地形起伏较大、地质条件变化较大(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如丘陵地区、半挖半填场地等;
2)在规定勘探深度内遇到基岩,且基岩面起伏较大;
3)在相邻两幢建筑物范围内有局部分布的软弱土层,且在相邻两孔中其厚度相差较大;
4)在建筑物范围内有暗沟、暗塘或深厚填土分布。
(3)勘探点的布置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
问题14
1、对于改建项目,如何利用原勘察资料?
2、若重新勘察,由于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在建筑物内布置钻孔,该怎么办?
答:
改建项目可以利用原勘察资料分析地基土的受荷程度和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现状及其适应新增荷载和附加沉降的能力,但应紧靠基础外侧、有条件时宜在基础中心线重新布置勘探孔;
由于现状建筑原因,可在紧靠现状建筑的基础外侧布置勘探点,每栋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在基础外侧适当距离处,宜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点,从而获取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特性参数,以便分析研究接建、邻建、改建部位的地基土在新的应力状态下的稳定程度,特别是预测地基土的不均匀附加沉降和既有建筑物将承受的局部性的相对变形或挠曲。
问题15拟建场地位于边坡坡脚,对项目构成安全隐患的边坡高度>50m、甚至>100m时,钻孔深度如何确定?
答:该类项目的详细勘察工作应在充分收集前期资料的基础上按规范进行,重点资料关注地质灾害评估、规划选址勘察及初勘资料等,当缺乏部分资料时,应进行环境边坡专项勘察工作。
问题16取土样孔是否包含取岩?若场地全部为基岩时,纯取土孔无法满足要求怎么办?
答: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取土试样按孔数(取土孔和原位测试孔之和≥勘探孔总数的1/2)和试样数量控制;取岩试样按试样数量控制,且采样、试验及数据量不应少于6件(组)、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2“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的要求。
问题17因建筑设计的环保对土的氡浓度有要求,勘察报告如何应对此要求?
答:氡气调查和检测可以由建设单位专门委托给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并向勘察单提供检测成果,或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开展,由勘察单位选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氡浓度检测,勘察报告中明确氡浓度检测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氡措施建议。
勘察报告中是否对土壤氡浓度进行说明,取决于工程勘察合同或勘察任务书中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土壤氡浓度进行检测。
问题18地下室位于砂泥岩等弱透(隔)水层,地下水埋深较大,且在钻探深度内未测得明显地下水,此时地下室抗浮水位该如何确定?
答:地下室抗浮水位应根据场地所在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各层地下水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和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有地下水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应根据实测最高水位以及地下室使用期间的水位变化,并按当地经验修正后确定;或者采用与设计使用年限相同时限的场地历史最高水位;
如属于成都地区,可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24号)相关规定确定;对成都地区以外的川内的山区、丘陵等弱透水、不透水地区抗浮设防水位确定时可参考(成住建发〔2023〕24号)执行。
对复杂场地或无经验可借鉴地区,抗浮设防水位确定时可进行专门的专家论证,以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抗浮设防水位确定的依据。
问题19对于一侧敞开式地下室场地,抗浮水位该如何确定?
答:当建设场地处于斜坡地带且高差较大或者地下水赋存条件复杂、变化幅度大、地下室使用期间区域性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可能有较大改变或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门论证,提供抗浮设防水位的专项咨询报告;
若场地敞开部分位于坡地地区,不同竖向设计标高分区地下水可向下一级标高分区自行排泄时,也可按照场地的设计分区,抗浮设防水位为下一级标高区高程,同时要复核敞开部分出水能力是否满足场地整体抗浮需求。
问题20对于同一场地抗浮水位的取值差异较大时,该怎么确定?
答:当同一地点不同单位或者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提出差异较大的抗浮水位时,建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门的分析论证。
问题21地下水位以下的市政管道需要进行抗浮评价吗?
答:对埋设在地表水位或地下水位以下的市政管道,需提供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各含水层中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可能出现的最高和最低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市政管道运营及其在空载状态时的不利影响,提出抗浮设计的相关建议。
问题22勘察报告中是否需说明建筑工程的抗浮设计等级?
答:勘察报告中应正确反映出任务委托书提供的相关设计信息,对设置有地下室的勘察项目,勘察报告中进行抗浮分析评价涉及抗浮设计等级时应说明项目的抗浮设计等级。
问题23勘察报告能否建议“若肥槽回填采用弱透水材料或夯实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在地下室底部设置主动排水系统时,可不考虑地下工程的抗浮问题”?
答:若场地处于斜坡地带,有自流排泄条件,可建议设置排水盲沟、集水井等排水措施来解决抗浮问题;当基底为弱透水层或不透水层时,肥槽回填采用弱透水材料或夯实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在地下室底部设置主动排水系统的隔水、排水措施本身就是在考虑、解决抗浮问题,目的是阻断地表水经肥槽下渗富集于肥槽及基础底部形成盆腔效应,从而避免下渗水对地下结构的上浮作用,只是未考虑采取抗浮锚杆、抗浮桩等抗浮措施,而是采用了更加经济、安全的隔水、排水措施来解决抗浮问题。
所以,勘察报告中建议评价为“若肥槽回填采用弱透水材料或夯实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在地下室底部设置主动排水系统时,可不考虑采用其他抗浮措施”为宜。
问题24抗浮水位的确定中的室外地坪标高是否可以根据场地红线轮廓内或者周边的道路确定?
答:地形平坦场地,室外地坪标高与周边环境(如道路、绿地)标高基本一致,场地仅存在一个室外地坪标高,即便有几个,其高程相差也不大,对确定抗浮水位影响小,可按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室外地坪标取值。
若位于倾斜场地,周边环境与室外标高差异较大,或场地占地面积较大分成不同的区块,此时要综合考虑地形、地层、地下水渗流等因素,结合工程条件,对场地进行分区,根据不同分区,再判断抗浮设防水位。
问题25勘察期间未见地下水,如何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
答: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内容包括地下水对基坑、滑坡、边坡、支挡、降水、浮托、渗流、施工期间对桩基成孔、对土体软化及湿陷、对材料腐蚀性等多个方面的作用。勘察时,查明场地地下水的分布、水力特征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力联系等水文地质条件至关重要。
勘察期间未见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工程经验及搜集的资料,对场地内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地下水水位进行合理预测,根据地下水与特殊性岩土、建筑基础、地下结构物、挡土墙等的可能接触关系,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问题26勘察报告是否应提供防水设防水位?
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3条修订条文说明“地下工程的防水高度,已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勘察的内容”。
勘察报告应提供与地下水相关的信息,以便设计人员能够合理确定抗浮设防水位,从而进行有效的抗浮设防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防水设防水位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1.3条中已明确取值,故无需在勘察报告中提供。
0871-68302591